一、為保障市民使用菸酒安全,主管機關得於市面上取樣檢驗。
主管機關取樣檢驗菸酒產品時,無償抽取之,並開立取樣收據予受檢業者。(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二、主管機關執行抽檢,無償取樣檢驗之菸酒產品,其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為限(以菸2條、酒2瓶為原則),取樣時應當場取樣,於封口加封條並會同菸酒業者簽封後,開立收據一式二聯,由稽查人員及受檢業者負責人或關係人簽章後,一聯交受檢業者收執,一聯由主管機關留存。(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11點)
一、為保障市民使用菸酒安全,主管機關得於市面上取樣檢驗。
主管機關取樣檢驗菸酒產品時,無償抽取之,並開立取樣收據予受檢業者。(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二、主管機關執行抽檢,無償取樣檢驗之菸酒產品,其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為限(以菸2條、酒2瓶為原則),取樣時應當場取樣,於封口加封條並會同菸酒業者簽封後,開立收據一式二聯,由稽查人員及受檢業者負責人或關係人簽章後,一聯交受檢業者收執,一聯由主管機關留存。(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