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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配合主管機關抽檢有何處罰?

菸酒業者對主管機關依菸酒管理法第38條規定或衛生主管機關依第39條規定執行之事項,為拒絕、規避或妨礙,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菸酒管理法第52條)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2-09-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