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與民間企業秉持夥伴關係,政府將公共建設交由民間企業興建及營運,提供社會大眾公共服務的一種作法,以引進民間企業財力、效能及活力,提升公共服務水準、促進民眾就業與經濟發展,並減少政府財政支出負擔,共創三贏策略。
二、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招商、甄選出民間企業並簽訂投資契約。
三、 民間參與方式有:
(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 BTO(Build-Transfer-Operate)—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取得所有權(無償或有償),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 OT(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五) BOO(Build-Own-Operate)—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六) 其他(Other)—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