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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給市政府,其相關規定為何?

一、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接受贈與財產,除因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應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如需增加負擔,得不予受贈;受贈機關並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如有糾紛,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

二、此外,接受贈與財產為不動產時,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作業要點」規定,受贈機關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占用、出租、三七五租約、欠稅、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等情形,如有,應俟贈與人解決後始得辦理。

三、市有土地依其實際使用情形或土地性質,分別由不同業務機關管理使用,例如:道路用地為本府建設局、水利用地為本府水利局、非公用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為本府財政局管理等,如果要贈與土地給市政府,請依土地性質洽相關業務機關受理申請。又贈與屬於私經濟行為,受贈機關有權整體綜合考量後決定是否接受贈與,如同意受贈,再由該機關會同贈與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10
  • 發布日期: 2017-10-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