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物,只能撥給各級政府機關作公務或公共使用,或提供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公立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
二、至於市有公用土地及建物,民間團體為不特定多數人利益舉辦之「公益活動」,得依「臺中市市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原則」規定,向該筆市有土地或建物管理機關提出短期無償使用之申請,使用期限應依個案舉辦之活動結束時間決定之。
一、市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物,只能撥給各級政府機關作公務或公共使用,或提供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公立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
二、至於市有公用土地及建物,民間團體為不特定多數人利益舉辦之「公益活動」,得依「臺中市市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原則」規定,向該筆市有土地或建物管理機關提出短期無償使用之申請,使用期限應依個案舉辦之活動結束時間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