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市有財產按其使用政策及其性質,分別由各該管理機關管理、使用及收益,爰請依土地坐落之區別、段別及地號,向該土地之管理機關反映。 二、至於涉及違章部分,則應由該區區公所進行查報後,再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