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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之定義為: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下稱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下稱授權公務員)。
(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下稱受託公務員)。即修正後刑法上「公務員」之範圍,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外,僅限於從事與公權力行使有關公共事務之人員始屬之。
非服務於公務機關但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下稱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下稱授權公務員)。
(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下稱受託公務員)。即修正後刑法上「公務員」之範圍,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外,僅限於從事與公權力行使有關公共事務之人員始屬之。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15
- 發布日期: 2014-03-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