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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法規適用疑義Q&A

問:
有關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如續任公職者,其出境管制作業,可否由現職機關首長為准駁處理?
答:
一、
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如續任公職,並為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人員,其出境申請,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32條但書規定情形外,就本法第26條第1項文義解釋,並考量簡化程序及避免申請作業繁複,可由現職機關徵詢其原服務機關意見後,併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若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於現職機關職務未涉國家機密,其出境申請得由現職機關參酌上述簡化程序審慎辦理。
二、
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續任公職時,應告知新職機關前於原服務機關為涉及國家機密事項之人員並受出境管制期間,以免疏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
〈法務部 99 年 7月 15 日法政字第 日法政字第 0991107640號函 〉


問:
有關一般人民對於「密」件公函是否負有保密義務之疑義。
答:
一、
國家機密係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同法第4條規定,國家機密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至一般公務機密依行政院函頒文書處理手冊第51點規定,指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同手冊第50點規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二者性質與法令依據均有不同,先予敘明。
二、
按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予保密之事項,種類繁多,散見於各種法規或契約,各有其保密目的或欲保護之法益。一般公務若以密件處理,對於受文之一般人民,是否具有保密義務,宜由機關權責主管以法規或契約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視個案情形審酌核定。
三、
此外,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如為他機關來文,得依文書處理手冊第57點第1項規定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建議來文機關變更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故密件之原核定機關得否依人民申請解密,建請向密件原核定機關洽詢,俾獲得妥適處理。
〈法務部 100 年5 月17 日法政字第1001104539 號函〉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貪瀆不法管道如下:
一、「親身舉報」方式:署本部成立24 小時檢舉中心(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 號5 樓),由輪值人員負責受理民眾檢舉事項。
二、「電話舉報」方式:設置「0800」檢舉專線,電話為「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
三、「投函舉報」方式:郵政檢舉專用信箱為「台北郵政14-153 號信箱」。
四、「其他」方式:
(一)傳真檢舉專線為「02-2562-1156」。
(二)電子郵件檢舉信箱為「gechief-p@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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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8
  • 發布日期: 2015-03-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