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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增訂第8點—「不當接觸」示例

行政院為確保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並提升國民對於政府之信任及支持,特研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乙種,於97 年8 月1 日頒布實施,並於99 年7 月30 日函頒增訂第8 點規定,希冀公務員執行職務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及不得為不當接觸等行為有共同遵守之標準。其中「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距離與分際,造成外界質疑瓜田李下之聯想。


「不當接觸」示例:


1. 教育人員與補教業者。
2.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3. 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4. 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5. 警察與黑道。
6. 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道路監理、建管、消防等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會計師、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商等。
7. 關稅、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貪瀆不法管道如下:


一、「親身舉報」方式:署本部成立24 小時檢舉中心(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 號5 樓),由輪值人員負責受理民眾檢舉事項。
二、「電話舉報」方式:設置「0800」檢舉專線,電話為「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
三、「投函舉報」方式:郵政檢舉專用信箱為「台北郵政14-153 號信箱」。
四、「其他」方式:
(一)傳真檢舉專線為「02-2562-1156」。
(二)電子郵件檢舉信箱為「gechief-p@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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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15
  • 發布日期: 2012-06-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