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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第3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查,公職人員退休者,因相關退休所得多於退休生效當日即匯入其名下存款帳戶,迭有申報義務人忽略「退休當日」其名下尚有前揭退休所得而漏未申報,茲提醒退休之申報義務人,確實申報。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關心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卸(離)職或解除代理之申報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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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15
- 發布日期: 2015-04-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