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查核市庫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經辦市庫業務計畫
一、依據計畫:
依據「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計畫目的:
加強市庫管理並保障市庫存款之安全。
三、查核時程:
(一)市庫代理銀行:
市庫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二)代辦機構:
市庫主管機關會同市庫代理銀行每年派員辦理不定期抽查。
四、查核項目:
(一)市庫收入業務:
市庫收入是否於當日悉數列收庫帳並加蓋收訖日戳及收款人印章。
(二)市庫支出業務:
市庫支票是否妥善整理保管並記錄使用情形。
(三)代收稅費業務:
稅款逾期繳納,是否依規計收滯納金或利息,又稅費單存查聯是否妥善整理保管。
(四)市庫其他業務:
機關學校專戶開戶、印鑑更換及銷戶,是否依規辦理,又保管品之保管,是否設帳登記。
五、查核結果之處理:
(一)市庫代理銀行如有缺失事項,市庫主管機關應通知該銀行限期改正並函復改善情形。
(二)代辦機構如有缺失事項,市庫主管機關應通知市庫代理銀行,由該銀行監督代辦機構限期改正,並將改善情形函復市庫主管機關。
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