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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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三條 |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市庫管理、公務機關財務管理、財務計畫評核、歲入及對外投資、債券及債務管理、市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督、投資及開發效益評核、基層金融輔導等事項。 二、庫款支付科:支付案件之點收、審核與預算餘額查對、庫款支付事項、支付帳務處理事項、空白市庫支票之請領、保管及簽放、市庫支票換發、補發、作廢、掛失及註銷等事項。 三、菸酒管理科:私劣菸酒查緝及法令宣導、菸酒廠商管理輔導、私劣菸酒查扣及銷毀等事項。 四、公產管理科:公用財產之管理、財產檢核與監督、市有公用財產管理政策、計畫及法令之研訂、產籍之建制及更新、各管理機關財產管理之輔導與協助、綜理各管理機關眷舍房地處理等事項。 五、非公用財產管理科:市有非公用財產之清查、出租、出售、借用、撥用及被占用或閒置土地之管理利用、欠費催繳、司法訴訟、強制執行及債權憑證管理等事項。 六、非公用財產開發科:市有非公用財產之開發經營、參與聯合開發、合作開發、都市更新、重劃、區段徵收等建設開發計畫之擬訂與推動、設定地上權、信託管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推動與列管、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之管理等事項。 七、資訊室:財務管理、財產管理、庫款支付管理等財政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管理、維護、教育訓練及財產地理資訊系統之建立與管理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財政統計資料蒐集與分析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四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設計師、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 |
第五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六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八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九條 |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第十條 |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第十一條 |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第十二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
第十三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第一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