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臺中市政府111年度菸酒管理暨查緝工作計畫。
貳、目的:落實菸酒進口業者源頭管理及確保市售菸酒衛生安全,以維護菸酒消費者權益,健全菸酒市場秩序。
參、執行機關
一、主辦機關:本府財政局。
二、協辦機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含各分局及稽徵所)、本府警察局、本府消防局、本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等單位。
肆、作業期間: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伍、抽檢對象及目標數:
一、進口業:係指進口菸酒之業者,預計抽檢20家次。
二、販賣業:係指販賣菸酒產品之批發、零售業者與使用酒產品調理餐食或飲料之餐飲業者,預計抽檢600家次。
三、未變性酒精業:係指販賣未變性酒精之業者,已登記酒精販賣業者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抽檢。
陸、抽檢期程:
業(類)別 |
抽檢月份 |
會同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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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業 |
4~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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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 |
一般菸酒販賣業 |
大賣場、連鎖超市、百貨公司及專業菸酒販賣業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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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雜貨店、檳榔攤、傳統市場、跳蚤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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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 |
餐廳、坐月子中心、薑母鴨、燒酒雞、黃昏市場、夜市、飲料店及特殊娛樂場所(包含夜店、酒店、舞廳、KTV、PUB)……等 |
5~6月、10~12月 |
食品藥物安全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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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性酒精業 |
3、6、9、12月 |
消防局 |
柒、抽檢重點:
業別 |
抽檢重點 |
抽檢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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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業 |
1.許可事項查核。 2.瞭解營運狀況。 3.產品標示及廣告促銷查核。 4.真偽鑑定機制建立情形。 |
1.許可執照項目有無應向財政部申請變更情事。 2.查核進口菸酒產品報關資料及銷貨情形。 3.進口酒品標示應符合酒類標示辦法規定。 4.酒之廣告促銷是否符合規定。 5.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6.輔導業者應建立進口菸酒真偽辨識機制。 |
販賣業 |
1.市售酒品衛生安全抽驗及菸酒產品標示事項查核。 |
1.取樣抽驗酒品,以市售酒品價格低於合理售價者列為高風險酒類優先抽驗。 2.販賣菸酒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3.有無販賣逾期菸酒。 4.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是否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 |
2.餐飲業用酒安全:抽驗餐飲業用酒是否符合酒類衛生標準。 |
1.使用合法業者酒品。 2.使用酒品取樣抽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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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稽查違規菸酒。 |
1. 有無販售私菸、私酒。 2. 本市製酒業者不合規定酒品查核。 3.各縣市通報違規菸酒產品查核。 4.劣菸、劣酒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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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販賣場所警示圖文、廣告警語及酒品專區查核輔導。 |
1.販賣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應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警示圖文。 2.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於傳單、海報、電腦網路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3.酒品應放置於酒品專區或專櫃,與非酒精性飲料明顯區隔,避免未滿十八歲兒童及青少年誤取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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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面低價菸酒品查核。 |
1.依據財政部國庫署提供菸酒高風險業者資料,以專案查緝方式,加強查核菸酒進貨來源憑證、販賣(貯放)數量及售價。 2.輔導業者勿販賣來路不明或售價偏低菸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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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面菸酒產品售價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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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性酒精 |
1.月報表及銷售明細表查核。 2.使用流向查核。 |
1.查核銷售超過5公升時有無向購買人索取用途相關證明文件。 2.查核酒精進口業或販賣業,有無依規定函報酒精產製進口進銷存量月報表、銷售明細表。 3.查核購買人是否依購入用途使用。 4.進口酒精倉儲地點是否與申報用途及規劃書所載酒精倉儲地點相符。 |
捌、執行方式:
一、定期抽檢:按抽檢期程排定稽查時間、區域辦理抽檢。
二、專案抽檢:依據蒐集情資或他機關通報資訊,執行專案抽檢。
玖、抽檢原則:
一、定期抽檢須出示識別證,將抽檢公文交付業者,並說明抽檢目的與重點。
二、除違規菸酒業者需加強輔導管理外,避免同一年度多次稽查同一業者。
三、非情況急迫、配合專案或徵得受檢者同意,不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
四、菸酒品取樣原則:違規菸酒案件取證,以無償方式取得;市售菸酒產品衛生安全抽檢,得以價購方式取得。
五、向業者宣導菸酒相關法令,輔導業者知法守法。
六、本市菸酒販賣業者抽檢比例如下:
類型 |
抽檢比例 |
---|---|
大賣場、連鎖超市及菸酒販賣業 |
15% |
便利商店、雜貨店 |
33% |
傳統市場、黃昏市場及夜市 |
10% |
餐廳、薑母鴨、燒酒雞業 |
18% |
風景區、偏遠地區 |
14% |
檳榔攤 |
10% |
合計 |
100% |
拾、抽檢結果:
一、依「臺中市政府抽檢菸酒進口、批發零售(含使用)業者紀錄表」所載抽檢內容檢查,於記錄後向業者說明抽檢結果,並請業者於紀錄表蓋章、簽名後將紀錄表一聯交業者留存,一聯由本府財政局帶回。
二、抽檢結果如有不合格情形,依法裁處。
拾壹、抽檢後作業:
(一)稽查記錄陳閱後,於「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系統查緝子系統」登載相關資料。
(二)海關通報進口未變性酒精案件,如有異常或涉嫌違規者,應即通報財政部國庫署,並列為專案加強查核。
拾貳、經費:執行作業相關經費,由各機關預算支應。
拾叁、預期效益:
一、落實督導業者遵循菸酒相關法令規定。
二、積極維護菸酒消費者權益及安全。
拾肆、本規定如有未盡合宜,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