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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臺中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02年6月11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臺灣大道市政大樓A棟(惠中樓)901會議室


參、主持人:曹秘書長美良


肆、出(列)席機關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記錄:臧秉琪


陸、頒發委員聘書


柒、業務報告


一、財政局報告事項:


(一)本局推動促參業務概況報告:(略)


決議:
1.有關財政部於本(102)年6月21日舉辦「102年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招商大會」案,本府由都市發展局辦理之「臺中州廳及其附近地區都市更新案」及新聞局辦理之「中臺灣電影推廣園區-電影館」兩案納入招商手冊之案源,請上開二案執行機關指派熟稔案情之相關人員參與本次招商大會並向潛在廠商進行說明,俾利爭取廠商投資參與,為本市創造商機,提升經濟發展。
爾後有關財政部招商大會設攤,請本府各參與機關及早規劃及完成相關準備,俾利成功招商。
2.有關中央放寬壽險業者參與促參現階段投資公共建設標的為(1)以公有財產管理法令辦理之設定地上權案件(2)大眾捷運法之聯合開發案件(3)住宅法之社會住宅案件乙節,請交通局MRT、BRT重大交通建設及都發局即將辦理之社會住宅案件等,得依促參法等相關規定向壽險業資金招商,以減輕本府財政負擔。
3.由於BOT促參案件之開發許可年限較長,為維護本府利益及有助後續履約管理,對於投標廠商的資格訂定及審查應更加嚴謹,選擇經營團隊及協力廠商時亦應考量其履約能力及相關風險。


(二)102年度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情形(詳附件一)


決議:編號一至九案,均解除列管。


(三)102年度上半年促進民間參與案件訪視輔導辦理情形(略)


決議:請各促參案件執行機關持續配合本府促參窗口辦理每年舉辦之訪視作業,倘所承辦之促參案件有需要訪視者亦可主動洽本府財政局辦理相關事宜。


(四)102年度上半年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教育訓練辦理情形(略)


決議:
1. 請本府各機關就財政局及主管機關所辦理之教育訓練積極踴躍參與,並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參訓,俾利提升同仁專業能力並順利推動促參政策。
2. 請財政局研議辦理教育訓練時徵得講師同意後,將講授課程全程錄影,供本府內部員工線上數位學習,以擴增教育訓練之方式及管道。


二、各促參案件承辦機關報告事項:


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目前辦理情形(詳附件二)


決議:
(一) 請各機關確實填報促參案件相關報表,俾利促參業務成效資料彙報。
(二) 已簽約編號第12案本府文化局辦理「臺中兒童藝術館」乙案,請文化局於處理本案協商退場機制及重新委外招商時,相關後續銜接作業妥為辦理,避免場館閒置情事發生。
(三)未簽約案件第2案本府觀光旅遊局辦理「臺中市假日廣場服務中心營運移轉案」,有關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漏水部分,請交通局限期承包商儘速完成改善點交建物與觀光旅遊局,以利儘早與廠商簽約營運,開放民眾使用。
(四)評估中案件第10案本府觀光旅遊局辦理「臺中市后里馬場整建移轉營運案」,於102年4月17日簽奉  市長核准,為配合舉辦2018花卉博覽會暫停推動,予以解除列管。
(五)評估中案件第12案本府文化局辦理「市定古蹟摘星山莊ROT委外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案」,名稱係為誤植,請修正為「市定古蹟摘星山莊OT委外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案」。
(六)  評估中案件第30案本府交通局主辦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大甲區『停3』興建營運移轉投資計畫案」102年5月15日簽奉  市長核准終止辦理本案,予以解除列管。


捌、專案報告:


交通局報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本市公有停車場多目標暨興建移轉投資案」辦理情形(略)


決議:


一、 主辦機關對於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謹慎審核,民間自提的相關權利金與回饋條件不應低於政府自辦的收益,主辦機關應就案件內容不同訂定相關政策及門檻,以保障公共建設目的,維護本府及市民利益。


二、 倘民間機構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的規劃開發後之政府收益小於現行自行經營(或委外經營)收益,應不同意其開發,於初審階段即予駁回,或改採政府規劃公告招商辦理,以公平公開方式讓市場機制決定。


三、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開發案,建議主辦機關委請財務專家或不動產估價師複算模擬興建及營運期間主要事業及附屬事業之財務條件,俾利試算民間機構提列開發及經營權利金之合理性,以維市府權益。


四、 BOT案件之經營年期長期變動權利金應以營業總收入(即主要事業及附屬事業收入合計)之百分比列計,以符利潤共享原則。獲最優申請人之民間廠商應成立特許公司,其營運、財務與母公司獨立區隔,以利執行機關後續履約管理。


五、 倘投資人所提規劃開發之效益未達政府政策及門檻,該基地仍有高度開發價值,建議由執行機關主導開發方式,依促參法第42條規定改由政府規劃,將該用地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六、 另考量以政策性公告方式,公告民間規劃政府土地申請參與公共建設開發政策之條件,回歸促參法立法意旨,以保障公共利益目的,合理開發附屬事業挹注公共建設本業,俾利公共建設長久營運共創業者、民眾、政府之三贏。


七、 有關停管處就停車場定位、規劃,應本於權責考量當地交通、環境及經濟效益等因素,評估其有無開發必要,而非任由民間廠商提出自提案件交通局再被動接受辦理,以維市府權益。


玖、提案討論及決議:


提案一:為有效管理考核本府促參(含廣義民參案件)案件進度,瞭解各案目前是否遭遇困難,俾利各委員掌握各促參案件實際相關作業情況,擬於每次召開本推動委員會時,邀請本府列管促參案件之執行機關進行專案報告。


決  議:請文化局就「歷史建築臺中刑務所演武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案」於下次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二: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引進民間資金投資公共建設為行政院重要施政目標,行政院指示財政部以推動示範案例,建立PFI推動制度。爰擬於下次委員會會議,由財政局就PFI制度內容及其應用範疇進行專案報告,以利本府促參業務之推展。


決  議:請財政局就PFI制度內容及其應用範疇於下次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拾、臨時動議:無。


拾壹、散會:上午11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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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3-07-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