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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臺中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03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惠中樓901會議室


參、主持人:黃副市長國榮                    記錄:臧秉琪


肆、出(列)席機關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報告


一、本府財政局推動促參業務概況報告:(略)


(一)觀光旅遊局陳副局長育正:
依據促參法第5條2項規定,促參法所稱之主辦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且主辦機關依促參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本局於辦理促參業務時,依上開規定簽奉一層核定授權本局辦理促參相關業務,惟又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經查行政院公共工委員會95年4月21日工程技字第09500145410號函釋示略以,雖促參法未規定經授權事項應辦理公告,但授權事項如涉及權限之移轉者,仍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公告程序。
本局希望能獲澄清依促參法簽辦促參案件之授權事項,是否涉及權限移轉,如有涉及,是否需依上開函釋規定踐行公告程序?另俟招商成功擬進行簽約時,係應以本府名義簽約抑或得否以本局名義簽約?呈請主席裁示。


(二)財政局:
本局日前於會辦觀光旅遊局纜車授權案及高美濕地遊客中心授權案時,已電洽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法制業務相關承辦人員,該承辦人員表示,主辦機關授權所屬機關執行促參業務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適用,無需踐行公告程序,以利簡化行政程序。
各執行機關於簽奉一層核定授權辦理促參業務後,以府函發布即為授權完成,無需踐行公告程序。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3月6日工程技字第09200076330號函釋表示,依促參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執行之。執行機關經主辦機關授權辦理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包括簽約,如經授權,執行機關得作為未來與民間機構簽約之主體。
爰各執行機關完成授權後,於簽約時,請以執行機關名義與民間機構進行簽約。


(三)法制局林主任秘書敬璋:
本府辦理授權事項,僅需於簽奉一層核定授權後,被授權機關以府函方式發文通知完成授權即可,無需踐行公告程序。 


主席裁示:
有關執行機關簽奉一層核定授權後,是否涉及權限移轉需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踐行公告程序,及經授權後之簽約主體應為本府或是被授權辦理促參案件之各執行機關等相關疑義,請財政局正式函請財政部促參推動司釋疑。


二、歷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編號102-4-8、102-4-10以及103-2-1至103-2-6計8案同意解除列管。 


三、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 已簽約案件編號第9案,本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臺中市『市八十』公有市場用地獎勵民間開發經營招標案」,請執行機關儘速至財政部推動促參司資訊系統更正民間機構名稱。
(二) 已簽約案件編號第11案,本府文化局辦理「歷史建築臺中刑務所演武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案,請執行機關依財政部促參推動司103年度「臺中市政府促參案件啟案及諮詢服務」會議紀要,並參照衛生福利部案例及財政局之建議,解決原合約未列示應收取土地租金之問題。另在不影響契約前提及民間機構權益下,列出收取土地租金額度,再由執行機關及民間機構雙方協議同意後辦理修約,無需提交協調委員會辦理。俟協商完成解決上開土地租金問題後,將協商會議紀錄副知財政局。
(三) 已簽約案件編號第13案,本府文化局辦理「臺中兒童藝術館」案,有關本案於103年8月31日退場交接以及日後重新招商事宜,請執行機關妥適處理。
(四) 已簽約案件編號第17案,本市客家文化事務委員會辦理「民間參與東勢客家文化園區營運」案,請執行機關積極督促民間廠商依約儘速完成修繕事宜。
(五) 未簽約案件編號第4案,本府教育局辦理「臺中市網球中心營運移轉案」,業經多次流標,請執行機關多方收集了解市場行情及民間投資意願等,並檢討本案相關條件,以增加廠商投資誘因,俾利順利招商。
(六) 評估中案件第25案,本府教育局辦理「臺中市室內籃球館」案,其可行性評估報告結果以文教用地辦理BOT不具可行性,將依據評估結論辦理用地變更,本案擬將重新規劃,尚未進入促參階段,爰同意先行解除列管。


柒、專案報告:


交通局就主辦之「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臺中市停3-1立體停車場」BOT案之辦理情形」(略)


李委員錦娥:
交通局辦理停3-1立體停車場BOT案是一件成功的促參案例,值得各促參執行機關做為參考範例。本府財經小組5位機關首長於本月初拜訪本市議會財經小組副召集人陳詩哲議員時,陳議員提出沙鹿區光田醫院對面平面停車場,目前由交通局委外廠商經營停車場業務,惟該平面停車場僅有47個停車位,無法滿足當地精華地段停車需求,建議本府速提出解決方案。本案交通局於104年度先期作業審查會提出總經費新台幣2億4千萬元(104年度概算先編列新台幣1,900萬元)興建立體停車場以解決停車需求,案經預算審查委員會決議:「請交通局於該停車場委外經營契約期限104年9月8日到期前,以BOT促參方式辦理停車場興建作業。」爰請交通局速依預算審查會會議決議辦理該停車場相關促參前置作業,以利招商。


交通局:
基於經費考量並縮短相關評估規劃期程,目前本局刻正依據促參法規定簽辦,擬以政策公告方式徵求民間參與投資興建沙田路立體停車場案,倘無民間廠商提出申請或無符合政策公告條件者,本局將依據促參法第42條規定啟動促參前置作業,辦理沙田路立體停車場之BOT相關規劃評估作業。


主席裁示:
請交通局參酌委員意見辦理。


捌、提案討論及決議:



第1案



財政局



案  由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4條規定,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甄審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辦機關就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上述有關外聘專家、學者之聘用標準,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有關外聘專家、學者認定聘用部分,日前財政部於103年7月3日台財促字第10300616040號函釋本府觀光旅遊局內容摘述如下:
(一) 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外聘專家、學者之認定如下:……二、主辦機關依本法第5條第2項授權所屬機關(構)為執行機關者,指主辦機關本機關以外人員、被授權機關(構)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人員。
(二) 按來函所述,旨揭案件係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授權貴局擔任執行機關。依前述規定,其他市府所屬機關(如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如屬市府本機關之單位(非獨立機關),則其人員非屬外聘專家、學者。
(三) 主辦機關為審核促參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依公平、公正原則,擇優評定之。甄審委員會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且不宜多數為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人員。本案外(內)甄審委員之遴選,自應符合前項之規定,並考量申請人與社會大眾對委員會組成與甄審程序是否有依公平、公正與公開原則辦理之觀感。


二、 另查102年11月12日監察院102交調0042號調查報告第5點,臺北市政府於97年6月2日辦理捷運內湖站(交十一交通用地)開發建議書審查評選會議,僅有臺北市政府5個單位代表,以及新北市政府推派財政局代表1名出席會議,並無邀請其他單位或遴聘具有相關土地開發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會同審查,欠缺專業審查意見,有關制度亟待檢討改進,並函請臺北市政府檢討改進。


三、 又本府各促參執行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含都市更新、捷運聯合開發及招標設定地上權等廣義促參案件)之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審查及甄審等會議審查,通常會簽辦籌組內、外聘委員或機關代表協助審查顧問公司所提報告書。有關財務部分,執行機關通常僅以財政局意見作為促參財務審查依據,而忽略外聘專家學者審查之重要性,因財政局屬地方歲入彙整機關(歲出部分屬主計處彙整),其業務本質與民間機構之財務分析有別,且業務承辦人員亦無私部門財務分析背景能詳予審查。申言之,各促參案件之財務評估係以民間機構為觀點,通常係評估其參與投入相關公共建設之興建或營運成本後,是否具有投資效益,作為其參與公共建設之可行性,亦即在政府公辦階段由顧問公司模擬潛在民間投資人各項財務報表及相關財務指標,以及在甄審階段需審查其投資計畫書內之財務報表及相關指標;另屬民間自提促參案件,亦需審查其投資計畫書內之財務報表及相關指標,均涉及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必需仰賴專業會計師或民間財務管理顧問公司等協助審查,以利維護促參案件之嚴謹性及公正性,避免日後遭審計或監察機關糾正及要求檢討改進。



辦  法



一、  參依前述說明財政部函釋本府所屬各促參執行機關於成立甄審委員會遴聘外聘專家、學者時,倘遴聘本府其他獨立機關(如:法制局、財政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等)之人員擔任者,該人員雖係屬外聘委員;但性質上係代表機關表達公務單位意見,與獨立專業之專家、學者審查建言尚屬有別。


二、  實務上外聘委員仍應以遴聘具有相關專門學識經驗及專長之專家、學者(如:財經專家、會計師、律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土地開發專家……等)為優先。倘遴聘本府其他獨立機關之人員擔任者,亦不宜為多數,並請考量申請人與社會大眾對委員會組成與甄審程序是否有依公平、公正與公開原則之觀感辦理。


三、  另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之民間自提案件,於組成初審或再審委員會,或公辦都市更新及捷運聯合開發等廣義促參案件所組成之甄審會,亦如同於前述促參法甄審會之性質,亦應一同比照辦理。



決  議



照案通過。




第2案



財政局



案  由



為有效管理考核本府促參案件(含廣義民參案件)進度,了解各案件目前是否遭遇困難及為利各委員了解掌握各促參案件實際相關作業情況,每次召開本推動委員會時邀請其中一個案件,由主辦機關進行專案報告,提請討論。



說  明



目前本府列管促參案件(含廣義民參案件)包括已簽約案件計19件、未簽約案件計8件、評估中案件計37件,下次委員會擬邀請文化局就主辦「歷史建築臺中市役所委託營運移轉(OT)計畫案」進行專案報告,以利各委員及執行機關了解促參案件實際作業情況。 



辦  法



擬請本府文化局就主辦主辦「歷史建築臺中市役所委託營運移轉(OT)計畫案」於下次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決  議



照案通過。



玖、臨時動議:


一、財政局提案:
交通局主辦之「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G8站土地開發案」預定於9月份辦理簽約事宜,請執行機關於正式簽約後檢送相關資料函送財政部促參推動司備查,以利該部核發促參獎勵金之相關事宜。


決議:
請交通局依據財政局意見辦理。


二、教育局提案:
有關促參案件簽約後之相關人員敘獎事宜,每個案件皆為獨立不同個案,相關承辦人員、長官以及各階段委員均有不同之貢獻度,不應以案件類似或於同一年度簽約而進行合併敘獎,應按個別案件依業務性質、參與促參案件前置作業不同階段之貢獻程度,予以個別敘獎,呈請主席裁示。


決議:
請財政局於辦理完成簽約之促參案件相關有功人員敘獎案時,本於促參窗口權責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以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按個別案件依業務性質、參與促參案件前置作業不同階段之貢獻程度,予以各案分別敘獎額度,奉核後再行發文通知執行機關及各協辦機關,自行辦理敘獎。


拾、散會: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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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5-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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