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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臺中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04年3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惠中樓901會議室


參、主持人:張主任委員光瑤                   紀錄:楊純蓉


肆、出(列)席機關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本府促參窗口財政局促參業務專案報告:


柒、業務報告


一、歷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情形:(詳書面資料)
主席裁示:編號103-4-1及103-4-2計2案同意解除列管。


二、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詳書面資料)


(一) 已簽約案件編號第8案,教育局辦理之「臺中市南屯國民運動中心營運移轉案」
1.黃委員玉霖:本案先委外後興建,是否違反促參法第8條第一項第五款「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應行文要求中央解釋,釐清法源依據。
2.林委員顯傾:先委外後興建為中央之規定,怕興建完成後沒人來經營變蚊子館,臺中市大都會歌劇院即為例子。
3.黃副主任委員景茂:本案之困難點在於工程發包不出去,應另案討論,除非有影響到委外廠商後續經營,才在會中討論。
4.林委員國忠:本案會先委外後興建是因為體育署規定要先找到委外廠商才給2億元預算補助,惟若工程延宕導致委外廠商有異議無法繼續等待,委託營運契約訂有相關解約機制,建議依契約規定辦理即可。
主席裁示:
本案問題在於主體是否能順利如期興建完成,及工程延宕OT委外廠商是否能等待,若屆時委外廠商有異議再依委託營運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 已簽約案件編號第10案,教育局辦理之「台中洲際棒球場促進民間參與擴建整建暨營運案」
主席裁示:
依委託營運契約規定執行,若限期改善多次未果,執行機關應考量是否依契約規定與廠商解約。
臨時動議(延伸議題):
1.柳委員嘉峰:建請財政局針對臺中市過去辦理及現在進行中的促參案件所遇到的問題及辦不下去等原因做綜合分析,於下次會議做專案報告,以利委員全盤了解辦理情形。
2.黃委員玉霖:過去促參案件多以基礎建設為主,惟臺中市促參案件多為土地開發案及OT委外案件;本市的秋紅谷(原國際會展中心)及洲際棒球場促參委外等案件雖成功標出,但後續出現履約問題,該等失敗案例亦應提出來做檢討,建議請財政局先做整體問題之檢討,再來討論個案問題該如何處理。
3.黃副主任委員景茂:建議財政局會同法制局分析、檢討促參案件成功及失敗案例,從中訂出促參案件之審議原則。
4. 林委員顯傾:應詳列促參案件何時標出、簽約、及招商文件等條件,明確指出辦理過程之相關權利義務。
主席裁示:
下一次會議請財政局針對本府所有促參案件進行專案報告,已簽約案件請做具體的總檢討,詳列簽約財務條件、許可年限如何訂定、簽約時程等資訊,判斷招商條件是否合理訂定;未簽約及評估中案件請列出面臨的困難,以期能加速案件之辦理,並探討先委外後興建的法源依據。
上述資料請先函送給委員,以避免會中逐案討論拖延會議時間。


(三) 未簽約案件編號第2案,經濟發展局辦理之「大宅門特區-泊嵐匯會展中心其他附屬設施地上權設定案」
主席裁示:因市長政見將重新定位大宅門特區,本案暫停執行,爰同意先行解除列管。


(四) 未簽約案件編號第4案,教育局辦理之「臺中市網球中心營運移轉案」
主席裁示:
本案因無人投標擬重新檢討招商文件條件,降低實收資本額限制及土地租金,惟以降低門檻來吸引廠商投資應考量是否該等廠商有經營能力,及是否符合市民利益,若無法達成此目標,應取消促參委外。
此外,為避免案件招標不出去,數次重新召開甄審委員會拖延辦理時程,以後所有案件的甄審委員會在訂定招商文件時應有附帶決議,若該條件無法順利招商時,備案條件為何?如要降低門檻,降低至什麼程度、或堅持該門檻,若招標不成功即取消促參委外,改由政府自行營運。


(五) 未簽約案件編號第5、6案,觀光旅遊局辦理之「臺中市新大線空中纜車興建營運移轉案」、「臺中市雪谷線空中纜車興建營運移轉案」
主席裁示:該兩案因無人投標,顧問公司應先暫停作業,勞務採購契約做結算解約,同意先行解除列管。


(六) 評估中案件編號第8案,文化局辦理之「臺中市眷村文物館-OT案」
主席裁示:請執行機關儘速辦理北屯段278-17地號土地代管及建物補照程序。


(七) 評估中案件編號第9案,文化局辦理之「清水眷村文化園區-ROT案」
主席裁示:
本案同意先行解除列管,未來各執行機關在辦理促參案件時,應遵循下列三個原則:(1)請編列足夠且合理的委外促參顧問經費;(2)慎選顧問公司,需具備相關專業能力及規劃經驗;(3)嚴謹地審查顧問公司所提出的規劃內容,以避免不良顧問公司反成為促參案件的問題製造者,浪費前置作業所投入的時間、人力成本及預算,最後促參案件不可行。
另請提供所有未簽約及評估中案件與顧問公司之審查會歷次開會紀錄,以利委員從中找出是否有可改善之處。


(八) 評估中案件編號第13案,文化局辦理之「歷史建築朝陽街日式宿舍群-ROT案」
主席裁示:依預擬意見辦理,同意解除列管。


(九) 評估中案件編號第16、17案,教育局辦理之「臺中市巨蛋體育場OT案」、「大里國民運動中心-OT案」
主席裁示:巨蛋體育場因工程期程不確定,大里國民運動中心因選址尚未確定,同意先行解除列管。


(十) 評估中案件編號第20、22案,交通局辦理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臺中市公有停車場中賓細停163興建營運轉移投資計畫案-BOT案」、「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臺中北區停28新興公有停車場多目標使用暨BOT投資計畫」
主席裁示:請評估該2案是否適合以民間自提方式促參委外,若不適合請考量改由政府公辦促參委外;民間自提請依相關規定執行,檢討是否逾越規定的審查時程,再行繼續執行或駁回申請。


捌、提案討論:



第1案



財政局



案  由



為爭取本府榮譽,請符合申請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資格之機關提前準備提報今年度徵選作業之資料,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103年度臺中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陸、業務報告一、本府財政局推動促參業務概況報告之主席裁示第四點辦理。
二、為激勵提供優質公共設施(服務)之民間機構,並獎勵參與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政府機關、顧問機構,財政部設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每年均透過評選作業擇選出優良機關(構),以作為各機關承辦業務之典範。
三、本府財政局依本府列管案件篩選出觀光旅遊局「臺中市假日廣場服務中心營運移轉案」、經濟發展局「台中市『市81』公有市場用地興建營運移轉案」、文化局「歷史建築台中刑務所演武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以及交通局「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台中市停3-1立體停車場」等4件符合申請資格之案件,請上述機關積極申請參選以爭取本府榮譽。
四、茲因財政部尚未公布今年度該獎作業期程,為增加本府案件入選之機會,爰參考去(103)年期程(4月11日公告本獎評選須知及申請作業說明,於5月上旬舉辦徵選說明會暨觀摩活動,5月16日至6月16日受理案件申請),請前開機關先行閱覽上屆(第12屆)財政部公布之申請作業手冊,提前準備貴管案件資料。本府財政局將協助邀請曾經參與評選作業之專家、學者給予意見、指導,以期本府案件於申請本年度獎項能獲佳績。



辦  法



一、除預為準備書面資料外,機關屆時應派員參加財政部舉辦之徵選說明會暨觀摩活動,以提高入選之機會。
二、另請機關轉知參與貴管促參案之民間廠商或顧問機構,倘有申請意願亦請預先準備相關資料,以共同爭取榮譽。



決  議



照案通過。




第2案



財政局



案  由



為有效管理考核本府促參案件(含廣義民參案件)進度,了解各案件目前是否遭遇困難及為利各委員了解掌握各促參案件實際相關作業情況,每次召開本推動委員會時邀請其中一個案件,由主辦機關進行專案報告,提請討論。



說  明



目前本府列管促參案件(含廣義民參案件)包括已簽約案件計26件、未簽約案件計10件、評估中案件計28件,下次委員會擬邀請教育局就主辦「中興游泳池暨二信游泳池-ROT案」進行專案報告,以利各委員及執行機關了解促參案件實際作業情況。



辦  法



擬請本府教育局就主辦「中興游泳池暨二信游泳池-ROT案」於下次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決  議



因下次會議將針對所有促參案件做專案檢討報告,本提案留待下次促參推動委員會做決議。



玖、臨時動議:


柳委員嘉峰提案:
為健全本府促參案件推動之SOP,應善用外聘委員們的專業促參知識及經驗傳承,建議先行提供外聘委員下次專案檢討報告,請外聘委員於下次會議給予專業建議。
決議:請財政局依柳委員嘉峰之提案辦理,並邀請外聘委員於下次會議進行經驗分享及提供專業建議。


拾、散會: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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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5-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