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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查獲物倉庫管理作業要點(109年5月27日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中市財菸字第103000389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中市財菸字第1090006327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私劣菸酒查獲物存放倉庫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查獲物係指本局扣留、沒入、代為保管扣押或沒收之私劣菸酒成品、半成品、原料、包裝材料、產製器具及容器。
本要點所稱倉庫係指本局經管倉庫,不包含暫時存放本局辦公場所、海關管轄倉庫、地方檢察署管轄贓物庫。

三、菸酒查獲物,除責付業者保管、海關查扣、地方檢察署扣押外,應搬運至指定倉庫存放。

四、倉庫得委外辦理保全,倉庫鑰匙及保全卡由倉庫管理人列冊,並分配本局菸酒管理科承辦人員保管使用,人員異動時應列入移交。

五、 進出倉庫者,應填寫「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查獲物倉庫進出登記簿」(如附件一)。

六、 搬運菸酒查獲物進入或移出倉庫者,應於三日內完成菸酒管理資訊系統查緝子系統查獲物建檔作業,並列印「查獲物入出庫明細表」(如附件二)通知倉庫管理人;倉庫管理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會同通知人清點確認,並作成紀錄。

七、 倉庫管理人應依下列規定巡檢倉庫,並作成盤點紀錄(如附件三):
(一)定期巡檢:倉庫管理人每月至少應巡檢倉庫一次,盤點庫存物品及檢查倉庫設施,並陳核盤點紀錄至倉庫管理主管。
(二)不定期巡檢:每年二次,由本局菸酒管理科專員或指定人員會同倉庫管理人盤點庫存物品及檢查倉庫設施,並陳核盤點紀錄至單位主管。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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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29
  • 發布日期: 2020-05-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