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業者如進口啤酒與果汁混合之調製酒品,應覈實標示產品種類;若其主成分為啤酒,並符合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對啤酒之定義,則應按啤酒課徵菸酒稅。
所稱「主成分為啤酒」,經國庫署洽詢專家學者意見,歸納判斷準則如下:
(一)啤酒含量比率≧50%者,歸屬啤酒類。
(二)啤酒含量比率<50%且抽出物含量≧2%者,歸屬再製酒類。
上開判斷準則一體適用國產酒品,相關規範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之 業務導覽>菸酒管理及查緝業務>進口酒類查驗管理業務>最新業務公告>進口啤酒與果汁混合酒品之產品種類歸屬準則項下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