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財政業務 > 菸酒管理專區 > 菸酒法令充電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啤酒與果汁混合酒品「主成分為啤酒」之判斷準則

進口業者如進口啤酒與果汁混合之調製酒品,應覈實標示產品種類;若其主成分為啤酒,並符合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對啤酒之定義,則應按啤酒課徵菸酒稅。

所稱「主成分為啤酒」,經國庫署洽詢專家學者意見,歸納判斷準則如下:
(一)啤酒含量比率≧50%者,歸屬啤酒類。
(二)啤酒含量比率<50%且抽出物含量≧2%者,歸屬再製酒類。

上開判斷準則一體適用國產酒品,相關規範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之 業務導覽>菸酒管理及查緝業務>進口酒類查驗管理業務>最新業務公告>進口啤酒與果汁混合酒品之產品種類歸屬準則項下查詢運用。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12
  • 發布日期: 2018-05-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3624